案例 | 退休后 公司漏缴的公积金能否讨回

adminadmin 2025-11-08 148 阅读
案例 | 退休后 公司漏缴的公积金能否讨回

律师:缴存义务不会因职工退休而免除

对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公司应该履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处理决定,为其补缴公积金。这样说的法律依据是:

早在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督促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对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具有进行追缴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公司是否应当为余某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对于如何缴存公积金,《条例》第16、17条分别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

对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条例》第38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如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公司提出的余某已经退休,公司没有为离职员工缴存公积金义务的主张,陈律师说,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余某要求补缴的是其退休前在职在岗期间发生的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该缴存义务不会因职工退休而免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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