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一次性了断协议书后能否反悔告公司补缴公积金?

adminadmin 2025-05-01 57 阅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员工与公司签订一次性了断协议书后能否反悔告公司补缴公积金?

但实践中,员工在离职时,公司通常会与员工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关系一次性了断,双方互不追究,但该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是否能依据此类协议规避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案件认为:员工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并且该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合法有效。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约定或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自然免除。

简单说,公司会与员工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关系一次性了断,双方互不追究,对于双方全部劳动关系终结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免除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简单案情回顾:

离职时,某员工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双方不再追究任何经济责任。该员工离职。

后该员工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二审上诉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司与该员工能否对住房公积金自行约定免除单位缴存义务的问题。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用人单位负有将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法定义务,未经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免于缴存,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约定或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自然免除。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马恒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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